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持刀捅死他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从犯)的余地。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1月9日晚,王吉与敖某、代某、严某、白某在××旗宝某家喝酒。期间王吉与敖某发生争执。当晚零时许,王磊先后接到吕某(王吉的妻子)、王吉的电话,让其去接王吉回家。王磊过去时在宝某家楼下遇见王吉,王吉告诉王磊与他人吵架的事情,随后王吉与王磊返回宝某家。王吉、王磊与敖某、代某发生厮打,王吉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代某头、右胸肋部刺伤,又到正在客厅相互厮打的王磊和敖某身边,持刀捅刺敖某右髂部一刀,将敖某刺倒在地。随后王吉、王磊离开现场。宝某等人把敖某、代某送到陈巴尔虎旗人民医院救治,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1月10日2时47分,王吉打电话与王磊一同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敖某系因单刃锐器作用致右侧髂外动脉不完全断裂、急性大出血而死亡;代某所受的刀伤构成轻微伤。
王吉、王磊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王吉、王磊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后,王吉使用尖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吉用尖刀捅刺被害人右髂部是造成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系主犯,王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王磊可依法从轻处罚。王吉、王磊作案后,主动给公安人员打电话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兰州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执业经历近二十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曾任律师协会理事多年,2011年入选司法部优秀律师人才库,2013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服务标兵,值得当事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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