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偷逃应缴税款,走私货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3:36 36727

逃税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非法行为。主要表现有: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账凭证,虚报、多报费用和成本,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隐匿财产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回已纳税款等。在西方国家,发生逃税行为有其主客观原因,一方面纳税人怀有减轻本身税收负担的强烈欲望,另一方面,税务管理不严和税率过高也会助长逃税行为,而且税法越复杂以及越是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逃税也就越容易。

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强兴机械经营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强新五金机械经营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森合机械经营部均为个体工商户,且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淑明。王淑明和葛升华是夫妻关系。自2018年起,东莞强兴经营部、东莞强新经营部以及东莞森合经营部根据客户的需要,由王淑明、葛升华夫妇直接向台湾森合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林某孝订购数控加工中心机,并由王淑明、葛升华夫妇与林某孝具体商定数控加工中心机的国内工厂交货价格和增值税开票价格,同时双方商定从广东口岸进口数控加工中心机台,林某孝找到江门格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齐某甲,由其公司具体负责机台进口事宜。王淑明、葛升华夫妇为了降低机台成交价格,偷逃应缴税款,并与台湾森合公司达成支付货款方式的协议后,王淑明指使财会人员在支付机台货款时分两部分支付:一部分由江门格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王淑明、葛升华通过东莞强兴经营部的账户支付给江门格威公司,再由江门格威公司正常付汇给台湾森合公司;另一部分则是通过王淑明、葛升华二人以及他人账户转账或现金等渠道支付货款,该部分货款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2021年4月,王淑明、葛升华二人通过江门格威公司走私进口机台531台,经江门海关关税处计核,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6187169.25元。

葛升华应受到怎样的惩罚?

葛升华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参与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在本案中,涉案机台的成交价格、交易方式、货款支付方式均是由王淑明、葛升华和林某孝商量决定。王淑明是东莞强新经营部、东莞强兴经营部以及东莞森合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成交价格的最终确定、交易方式、货款支付方式等关键环节均是由王淑明决定,王淑明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葛升华作为王淑明的妻子,负责协助王淑明,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应减轻处罚。王淑明、葛升华二人共同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依法应由其二人共同承担,虽王淑明已死亡,但葛升华仍应承担与二人犯罪行为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从业10多年资深律师,擅长知识产权,公司业务,刑事辩护。注册专利代理师。并兼职长沙仲裁委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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