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集他人前去盗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3:07 24368

盗墓,是进入他人坟墓,作出不问自取的行为。这样的社会文化现象,自古就没停止过。从考古资料可以看出这种墓葬破坏现象仍然遗存到现今。在春秋时期“礼坏乐崩”的社会变化之后,厚葬之风兴起,于是盗墓行为益为盛行。

2018年9月,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一起研究解决文物犯罪的突出问题,采取了一些实际措施,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会商机制、加强重大文物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下一步,打击防范文物犯罪的长效机制也在持续探索。

2019年12月,孙辉、杨雷纠集王陈桑、张明德、刘杰、张涛等人,由王陈桑出资购置探针、洛阳铲等工具并提供食宿,六人共同到鹤壁市淇滨区刘庄村南地盗掘古墓。经勘测、鉴定,该盗掘地点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辛村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2020年1月左右,孙辉、杨雷、王陈桑、张明德等人到浚县卫贤镇前公堂村南地的淇河东岸盗掘古墓。经勘测、鉴定,该盗掘地点符合古墓葬特征。杨雷、王陈桑、张明德,孙辉、刘杰、张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杨雷、王陈桑、张明德,孙辉、刘杰、张涛盗掘古墓葬,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几人实施盗掘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本案系共同犯罪,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分工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孙辉、杨雷、王陈桑作用相对较大,张明德、刘杰、张涛作用相对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杨浩律师,2016年执业至今。甘肃瀛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定西市“优秀律师”。具有过硬的法学理论基础,缜密的逻辑思维,极强的沟通表达能力。擅长疑难民、商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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