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报复,纠集同伙伤害他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2:59 22090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雄军案发前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劳家葑村经营米店,洪强、胡根在绍兴市李雄军经营的米店务工。10月5日晚6时许,李雄军与朱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劳家葑村老年活动室打牌,李雄军鼓吹其牌好,引起朱某不满,二人遂发生口角,其间李雄军被朱某用方凳打伤头部。双方被他人劝开后,李雄军怀恨在心,产生报复恶念。回租房后,李雄军纠集洪强、胡根分别持西瓜刀、菜刀、尖刀返回老年活动室附近。见到朱某,双方再次发生打斗。李雄军持西瓜刀、洪强持菜刀砍击朱某背部、头部、颈部数刀,致朱某倒地,胡根则上前踢了朱某数脚,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朱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因外伤引起继发性化脓性脑膜脑炎,并发小叶性肺炎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8日死亡。李雄军于11月5日向江西省余干县公安局黄金埠派出所投案。洪强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胡根。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李雄军因琐事纠纷为报复纠集被告人洪强、胡根持械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李雄军系为主纠集者、洪强系致人死亡的直接加害者,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根据其罪责予以严惩;胡根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李雄军有自首情节,洪强有立功表现,均予从轻处罚。被害人朱某在本案的起因上有明显过错,对三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2017年就职于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曾为12355中学生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法律顾问3、现为双鸭山市司法局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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