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因纠纷共同故意伤害他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2:57 10178

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从犯)的余地。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2月2日23时许,谢某某、冉某、旷某春、张某某等人到云阳县港务站某酒吧喝酒,谢某某因公安机关追查之前他与郑某某发生纠纷后误伤民警的事与郑某某发生争吵,张某某、旷某春等人为谢某某帮忙。张杨、姚洪波、董建红闻讯从酒吧内出来站在郑某某身后,董建红、张杨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藏在背后,董建红与谢某某等人发生争吵,谢某某冲上去抓打董建红,张某某等人迅即上前围殴董建红,董建红遂用弹簧刀刺中张某某胸部致张某某重伤。在谢某某、张某某等人抓打董建红时,旷某春从侧面绕过去从背后勒住张杨的脖子,姚洪波见状挥拳连续猛击旷某春头部,旷某春松手后张杨持弹簧刀捅刺旷某春腹部,旷某春往酒吧内跑,姚洪波、张杨继续追打、捅刺旷某春,致旷某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杨、董建红、姚洪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张杨、姚洪波、董建红因纠纷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

张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董建红、姚洪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张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董建红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张某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害方对于纠纷引发有过错,可以对三人从轻处罚。张杨、姚洪波、董建红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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