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合同到期后不能履约,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2:47 16281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2020年2月,杨辉、李福贞实际控制的河南信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杨辉任董事长,李福贞任总经理。二人对外宣称该公司可以以债权置换形式代购汽车或将债权变现,具体方式为:信邦公司先与客户签订《车辆代购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等合同。客户需要提车,需缴纳购车款20%的定金,并将相当于购车款30%的债权转让给信邦公司,车到后客户缴纳余款及服务费后提车;客户不需要实际提车,需向信邦公司缴纳购车款50%或70%的定金,并将相当于购车款50%或30%的债权转让给信邦公司,合同签订30个工作日后,信邦公司扣除相应服务费后向客户返还定金及转让债权80%的现金。

信邦公司还在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地实行了加盟商模式:加盟商向信邦公司缴纳加盟费后,其客户向信邦公司缴纳的总车款按照债权折抵比例不同,向加盟商返还相应的服务费。被害人张某、田某、徐某等人与信邦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到期后信邦公司不能履约,给被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经鉴定,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2日,杨辉、李福贞等人采用转账、刷卡等方式,收取被害人款项共计136,005,031.47元,期间以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害人102,546,156.00元,确认涉案金额为33,458,875.47元。杨辉、李福贞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杨辉、李福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共同犯罪中,杨辉积极主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李福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栾志强律师团队,团队自成立多年以来,汇集了一批专业素质强,从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业务内容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等多类型的法律纠纷以及非诉业务,擅长保险法、公司法、金融法等领域的案件。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