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借条起诉获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2:29 44040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019年9月,王某因急用钱向余某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1000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及其他费用,余某借给王某3200元,并以督促王某还钱,否则去法院起诉为理由,要求王某当场签下20000元欠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王某却无法还清欠款和利息,余某再次电话告知王某表示如果其还不上欠款,需要重新签一份30000元的欠条给李某,并表示签欠条主要目的是为了督促还款,不会拿欠条去法院起诉。为了不打扰到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王某遂签下了该份欠条。

2021年1月,在余某的安排下,李某手持王某亲笔签名的30000元借条,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按照规定向王某送达了诉讼文书,可是到了庭审的那天,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法庭缺席审理后,判决王某偿还李某本金30000元及利息6525元。王某在收到判决书后很惊讶,称并没有向李某借过这么多钱。便将情况向公安、检察院反映。广德公安局立案后,余某、李某主动向该局投案自首。余某、李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余某、李某捏造王某向李某借款三万元的事实并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余某、李某在实施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辽宁策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三级律师,具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辽宁省律协公司与投资并购专委会委员、沈阳市律协财税委委员、沈阳市建筑法学会会员。2010年开始执业,并从事过多年司法考试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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