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非法网站刷银行流水达987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2:28 42857

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2021年5月初,周某接到其表哥陈某的电话,陈某告诉他,只要通过办银行卡、手机卡,然后在手机平台上给某些非法网站的充值资金进行转账和刷流水,就能赚钱。周某感觉这是挣钱的好方法,只需要在手机上点两下就有钱拿,于是爽快答应。

除了自己入坑,周某还联系了朱某、张某、马某、廖某一起办卡。周某自己办理四张银行卡,而他拉拢一起办卡的朋友也分别办卡三到四张不等。朱某等人办好银行卡和手机卡之后就把银行卡、手机号以及银行卡支付密码、网银登陆密码(四件套)给周某,周某再通过微信将上述四件套拍给陈某。除此之外,陈某还让朱某等安装了专门用于刷流水的某软件程序和身份验证器。

在给非法网站刷银行流水的过程中,周某发现,该软件在正常登陆的时候,手机就会自动收到转账汇入、汇出的短信提醒,数额有几千、几百、几十的,数额不等的。不过周某对此并不关心,他只关心自己能赚多少。2021年4月28日至6月20日期间,周某及张某、马某、朱某、廖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合计人民币900万余元,周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

2021年6月24日,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银行卡、手机等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的近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并预缴罚金1万元。周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伙同他人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周某在犯罪过程中不仅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还积极联络其他人员扩大犯罪规模,情节严重,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杨浩律师,2016年执业至今。甘肃瀛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定西市“优秀律师”。具有过硬的法学理论基础,缜密的逻辑思维,极强的沟通表达能力。擅长疑难民、商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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