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多次盗窃金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2:22 33070

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成立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不能简单地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

高某、杨某、邓某三人曾多次因毒品犯罪、盗窃罪等被法院判处刑罚,但仍不思悔改,好逸恶劳。

2020年的一日晚上,高某和邓某共谋在金店实施盗窃。次日晚上,二人来到甲珠宝店外,高某进店假装购买黄金饰品,邓某随后也进店假装购买黄金项链,并叫店员拿出一条黄金项链试看,高某以询问价格的方式转移店员注意力,邓某立即拿起黄金项链逃离现场,随后高某也逃离现场。二人将该黄金项链变卖获利2820元。

2020年的一日晚上,高某和邓某共谋再次实施盗窃,二人来到乙珠宝店外,高某进店以购买手链为由让店员拿出黄金手链试看,并假装接打电话,趁店员不备盗走手链后逃离,二人汇合后共同将盗得的黄金手链变卖获利2124元。

2020年的一日凌晨,高某与杨某共谋实施盗窃,二人准备好口罩、雨伞、剪刀、挎包等物品,凌晨2时来到丙珠宝店门市外,高某强行拉开门市卷帘门,杨某进入门市内,用剪刀撬开柜锁,分三次盗走玻璃柜内的黄金首饰并交给门市外负责望风的高某。二人逃离现场后,高某将盗得的6件黄金首饰(重57.22克)予以变卖,获利19698元和一枚5.121克黄金戒指。

高某、杨某、邓某被抓获后,从高某处查获的疑似黄金饰品中有44件含金制品,总重量为310.459克;从杨某处查获的77件疑似黄金饰品均为含金制品,总重量为558.011克。经核算,高某、杨某盗窃的黄金首饰868.47克,购买价格为407211元。高某、杨某、邓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杨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杨某涉案数额特别巨大,邓某涉案数额较大,三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高某、杨某、邓某三人曾多次因毒品犯罪、盗窃罪等被法院判处刑罚,出狱后仍不知悔改,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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