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偷护栏底座卖钱,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2:05 26653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成立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不能简单地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

2021年2月25日22时许,万某、余某因经济拮据,商议盗窃护栏底座卖钱,后二人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南昌县某住宅小区东门口,将马路中间的9个护栏底座搬上三轮摩托车盗走。随后,二人又骑三轮摩托车右拐来到某大道路口,将马路中间的一个护栏防撞端头及一个护栏底座盗走。余某将盗来的护栏底座藏匿于家中,后将赃物卖给过路收废品的人,所得赃款与万某平分。经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护栏底座的市场价格为每个365元,护栏防撞端头的市场价格为276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926元。2021年3月3日,万某、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万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6日、2018年6月13日、2020年5月25日先后3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余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万某、余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万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两人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赵居华,内蒙古大学经济法学士学位,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辨律师,执业21年。曾任内蒙古自治区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包头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委员。被评为十佳维权卫士。座右铭擅法为专律己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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