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1:40 40555

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即成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中,“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2020年7、8月份,刘某电话联系蔡某某,请蔡某某帮忙砍伐树木做棺木,后被告人刘某某和刘某带蔡某某等人到威宁县某处实地查看需要砍伐的树,蔡某某发现是一棵国家保护植物黄杉树并表示不敢砍伐,刘某承诺若出现任何风险由其承担,后蔡某某同意并约定砍伐树的费用为5160元。

2020年9月30日,蔡某某带着吴某某等八人到威宁县某处将该树砍伐,刘某某和刘某负责现场指挥。后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对砍伐遗留的树根进行鉴定,被砍伐树木的树种为黄杉树,保护等级为国家二级保护树种。

刘某、刘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刘某、刘某某为做棺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杉木,而以5160元价格承包给蔡某某等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静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为人正直,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于婚姻家庭、合同、债权债务、侵权损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纠纷的代理以及非诉讼业务的谈判、协调及合同的起草等律师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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