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外国客户套现洗白赃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1:38 24198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罪名。

王某经营某虚拟币买卖生意。2019年11月份,王某开始帮助两外国客户购买某虚拟币,双方约定采取线下交易方式,由王某提供微信和支付宝账户收款二维码、银行卡等收款工具,该两外国客户委托国内朋友向王某提供的收款账户转账,支付购买某虚拟币款,王某在收款后购买某虚拟币交付给该两外国客户,并收取8%-10%的手续费。

2019年11、12月份,王某银行卡因收款被司法冻结,后其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分别被冻结,并提示交易涉嫌欺诈,王某知道两外国客户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但为了拿到高额手续费,就继续收款帮助购买某虚拟币,并找其朋友李某帮助其收款。王某多张银行卡收款893364.79元、微信账户收款34000元、用其继父周某银行卡收款145500元、找李某帮助收款108263元,共计1181127.79元。

李某知道王某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因为收款问题被限制交易,也知道王某因为收钱问题被外地警察找过,在自己微信账户因为收款被限制交易并提示资金涉嫌欺诈之后,知道其帮王某所收钱款系诈骗犯罪所得,但在利益的驱动下,继续帮助王某收款,共计108263元。

王某、李某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4月18日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王某、李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王某明知两外国客户购买虚拟币的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而收取,并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买卖虚拟币方式,帮助该两外国客户套现,协助将诈骗犯罪所得转移至境外;

李某明知王某收取的客户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向王某提供微信、支付宝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王某转账。其中,王某涉案数额为1181127.79元,被告人李某涉案数额为108263元,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

鉴于王某、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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