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集他人殴打被害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杨玉增因怀疑其9月被打一事系赵某指使他人所为而对赵不满,遂纠集张通、谷学磊、刘东、计广郑预谋对赵某进行报复,并由杨玉增准备了枪支,由刘东提供定位器来确定赵某的位置。12月7日15时许,杨玉增伙同张通、谷学磊乘坐计广郑驾驶的桑塔纳2000轿车,根据定位器定位,来到本市大兴区安定镇孟某1家附近,杨玉增、张通、谷学磊分别持霰弹枪进入孟某1家中找到赵某,杨玉增、张通分别开枪,击中赵某腰骶部、右大腿及右小腿,造成赵某骶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髂内动脉破裂,导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杨玉增、张通、谷学磊、刘东、计广郑分别于12月7日、8日、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查获归案。
几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杨玉增、张通伙同刘东、谷学磊、计广郑经预谋,持枪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杨玉增、张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东、谷学磊、计广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杨玉增、张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杨玉增、张通、谷学磊、计广郑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杨玉增、张通、刘东、谷学磊、计广郑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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