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有哪些情形,吊销其核准证书?
出入境检疫处理,是指利用生物、物理、化学的方法,对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检疫对象采取的消除疫情疫病风险或者潜在危害,防止人类传染病传播、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的措施。那么,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有哪些情形,吊销其核准证书?
(一)有以下情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未按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
2、出入境检疫处理质量未达到检验检疫技术要求的;
3、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并负有管理责任的;
4、聘用未取得《从业证》人员或者检疫处理人员超出《从业证》核准范围实施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
5、超出《核准证书》核准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
(二)伪造、变造、恶意涂改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安全事故档案或者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核准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核准证书》的;
(四)转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检疫处理的;
(五)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拒绝接受海关监管或者整改不力的;
(六)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检疫处理,处理效果评价多次不达标的。
分为A类、B类、C类、D类、E类、F类和G类。
(一)A类,熏蒸(出入境船舶熏蒸、疫麦及其他大宗货物熏蒸);
(二)B类,熏蒸(A类熏蒸除外);
(三)C类,消毒处理(熏蒸方式除外);
(四)D类,药物及器械除虫灭鼠(熏蒸方式除外);
(五)E类,热处理;
(六)F类,辐照处理;
(七)G类,除上述类别外,采用冷处理、微波处理、除污处理等方式实施的出入境检疫处理。
【法律依据】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检疫处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属海关吊销其《核准证书》:
(一)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至第(五)项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伪造、变造、恶意涂改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安全事故档案或者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核准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核准证书》的;
(四)转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检疫处理的;
(五)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拒绝接受海关监管或者整改不力的;
(六)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检疫处理,处理效果评价多次不达标的。
以上就是“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有哪些情形,吊销其核准证书?”的相关内容,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有效期6年。检疫处理单位需要延续《核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颁发《核准证书》的直属海关申请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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