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是否属于误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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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09:30:14 45656

作为个体工商户、企业经营者,在起诉的时候往往会把自己的误工费与企业的经营利益损失相提并论,那么这样计算标准是否可取?

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是否属于误工损失

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的范围。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所包含的项目如下:

(1)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律师解析:

经营者的经营利益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等。经营收益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收益,是资产中潜在收益的实现,也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利润。

企业是社会的组成部分,社会利益高于企业利益,企业利益必须服从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利益也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基础。但是,企业利益关系到每一个企业员工的利益,面对企业利益的损失,企业员工寻求法律的保护是合理的。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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