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查封冻结财产规定有哪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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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9 14:02:22 18717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本质上虽仅是临时的限制性措施,不具有“终局”效应,但却对物权产生不同程度的实际影响。那么公安机关查封冻结财产规定有哪些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查封冻结财产规定有哪些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查封冻结财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第五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第六条,查封涉案财物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财物情况、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项,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

涉案土地和房屋面积、金额较大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

“一查到底”主要是指,查封、冻结措施可随“赃款、赃物”去向跟踪适用。这里面涉及几个常见问题:

一是未判断犯罪性质而笼统认定涉案财物。如立案侦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在未查清资金去向的情形下,查封、冻结犯罪嫌疑人其他关联公司名下资产;立案侦查某公司销售人员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查封、冻结犯罪嫌疑人所在某公司名下资产。甚至不排除为了查封、冻结相关资产,在本可以区分单位、自然人犯罪的情形下不加区分进行立案查处。

二是未区分犯罪所得而一律采取查封冻结如立案侦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查封、冻结犯罪嫌疑单位的债务人资产;立案侦查组织领导传销罪,查封、冻结犯罪嫌疑人行为发生前购置的房产、车辆,以及个人名下存款。尤其是对资金的冻结,犯罪嫌疑人虽然出借了资金,以“追赃”名义直接查封、冻结借款人的资产本质上已违反《刑诉法》的相关规定。

三是未查明移转原因而追索适用查封冻结。如立案侦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查封、冻结犯罪嫌疑单位已以市价合理出让的土地、卖出的房产,已偿还的正常借款,等等。这种所谓的“一查到底”更是严重违背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刑事司法中尤其应予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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