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原则要求是什么,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哪些要求?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或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那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原则要求是什么,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哪些要求?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当事人虽然只有一个违法行为,但触犯多个行政法律规范,依据这些法律规范的规定,当事人都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如下处理:
1.大的原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处罚,其他行政机关即使有其他法律依据,也不能再给予罚款处罚。
把这一原则进行展开,如果没有法律规范要求可以同时并罚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不能再做出行政处罚。理由如下:(1)依据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将一事不再罚原则理解为一般性的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以一般规定为准;(2)即使一个违法行为在构成行政违法的同时也触犯了刑法,如果在当事人已经受到罚款的情况下,其数额也可在刑事罚金中予以扣除,而刑事法律作为基本法律,其保护的利益最为重要,其适用效力一般要高于行政法律:刑事法律就承认或尊重了当事人行政处罚中已经遭受的处罚,其他行政法律更应当尊重,不应当再“缁珠必较”。
2.小的原则是:如果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规定应当同时处罚的,则应当同时处罚。但一个执法机关做出处罚决定后,其他执法机关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在上一个执法机关已经决定的处罚形式之外的其他形式中进行选择,并且应当考虑到当事人已经受到的处罚,在新的处罚决定中从轻处理。如果依据法律的规定,两个执法机关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相同,则后一个执法机关不能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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