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有权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吗?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金先生搭乘客车外出办事。在他到站下车时,一辆大货车刹车不及冲向客车,致使他和另外三位乘客均不同程度的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大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金先生及客车司机无责任。金先生可以向客运公司索赔吗?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安全地送达目的地,保证旅客在运送途中免受各种损害。这样一来,对乘客遭受的人身损害,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承运人均应负赔偿责任,而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虽然客运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但是,该损害并非是因受害人原因造成的。因此,客运公司应当依据客运合同向金先生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在交通肇事中负有全部责任的大货车车主,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由客运公司先行赔付金先生之后,由客运公司另行向货车车主索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张羽律师秉持对当事人负责原则,认真回馈当事人的信任,通过努力钻研案情,还原案件背后的真相,据理力争,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耐心听取当事人咨询,悉心研究当事人疑问,为其找到最优法律解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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