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进货饮品销售也可能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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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9 13:57:37 49674

近日,河南沁阳县一些商户收到了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其原因是销售同一种花花牛饮料而被起诉。但让这些老板不能理解的是,他们是做小吃店生意的,这些都是从外地进的货,都是正规的,就算要告也应该告厂家,而不是他们!对此,觉得特别冤枉!那么这些商户侵权了吗?

我国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中第五十七条规定了7种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其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是侵权行为之一。

此类侵权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商品经销商。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只要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都构成侵权。不过,如果商品经销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这些商户只要能证明自己是通过合法渠道进货的,一般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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