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与诉讼财产保全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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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9 13:54:34 45459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那么,先予执行与诉讼财产保全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1、客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是财产;先予执行的客体即包括财产,也包括行为。

2、手段不同。财产诉讼保全的手段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手段主要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强制被申请人作出或停止某种行为。

3、目的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限制财产转移和处分先予执行的目的是在判决前部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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