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旧对照及变化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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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8 18:20:01 33512

网络用户 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 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办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釆取必要措施的,对损雀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1234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 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1235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 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 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 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 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总评:

新增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也适用惩罚性赔偿,前提是主观上属于故意;

增加了破坏生田的侵权形态;

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赔偿范围作出规定。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1240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 故*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釆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1243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1244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 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高度危险责任中对减轻责任的事由,由过失修改为重大过失

第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釆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46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釆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 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1248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总评:饲养烈性犬与普通动物均适用免责任事由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252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滩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1254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釆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总评:

增加高空抛物责任人范围,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

增加了禁止性规定: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

明确了对真正侵权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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