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得对抗第三人”事项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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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8 18:19:32 31764

一、登记对抗主义

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以动产抵押的,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5.土地经营权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6.【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以买的东西担保支付购买款的,办理登记则付款担保优先与为其他情形做的担保,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7.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再转卖,善意第三人)

8.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相对性限制

1.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6.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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