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有哪些需要自行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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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8 18:11:46 43496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上述的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1、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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