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法具有哪些明显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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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09:45:19 44947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活动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同时也预示着招标投标制度将在越来越多的经济领域发挥作用。最低价中标法作为国际上通行的招标方法之一,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无论在国外的工程建设,还是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中均得到广泛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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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法具有哪些明显的优点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杜莉律师回答:

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激烈的竞争引起产品价格的降价;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的招标方法;三是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便的招标过程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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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杜莉律师补充: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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