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会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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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09:40:19 37858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那么,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会如何处罚呢?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规定条件的材料。

2、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4、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上述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法律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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