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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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09:40:13 46916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那么,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

1、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2、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4、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但从目前国内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还是有限制的。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若属国家法律明文限制从事交易的财产(如军火装备)和一些日用消费品、生产材料,则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由于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条件。该种情形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此情形实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的相关内容,情形有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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