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中,分包的合法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类。那么建筑工程分包中,分包的合法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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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杨耕田律师解答:
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如下:
(1)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2)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5)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工程再次进行分包;
(6)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杨耕田律师解析:
分包的法律特征:
首先,主体是特定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合同中的民事主体。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总承包人还必须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而不能将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给他人承担。
再次,分包合同主体系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没有隶属关系,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最后,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的关系;债权人即发包人,债务人即建设合同中的总承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就分承包人完成的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杨耕田律师是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优秀的专职律师,具有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背景,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律顾问,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目前属于律所的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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