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权利”是什么?哪些可以作为“性权利”遭到侵害的证据?
因男方恋爱期间存在过错,导致女方怀孕、流产、精神抑郁,北京市受理“性权利”获赔15万元。“性权利”是什么?哪些可以作为“性权利”遭到侵害的证据?女方在恋爱中遭遇性侵害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性权利”?
性权利是指的与女性相关的合法权益,主要包含八个方面。成年人有成年人的性权利,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不同的性价值观也会出现不同的性权益,但是不论是哪种情况,人们都普遍享有以下八种最基本的性权益:
第一是性平等权,就是男女平等第二是性教育权,就是青少年享有受到性教育的权利。
第三性表达权,就是对性及情感的认知和感受有表达的权利。
第四性保护权,有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的权利。
第五性健康权:有维护性健康的权利,任何可能对自己造成性健康损害的行为,都有权利阻止或拒绝。
第六性拒绝权,对与性有关的不喜欢或不认同的方方面面都有拒绝的权利。
第七性隐私权,隐私权不得侵犯,性隐私权更是如此。
第八性缓压权,在不损害自己和影响他人的情况下,有权利采取恰当的方式缓解性压抑、释放性能量。
以上这八种性权利是每个成年人享有的性权利,我们主张青少年要认识自己享有的性权利,维护自己的性权利,恰当的行使自己的性权利,不对他人产生影响。
性权利是人人享有的与性别有关的合法权利,具体可以是指性平等、性教育、性表达权、性保护权、性健康权等相应的具体表现
北京这个案例能够获赔15万的主要依据是因为男方隐瞒了已婚的这个事实,导致女方在以为男方已经没有婚姻存在的基础下与男方同居,并同居过程中怀孕,流产。因为男女方同居期间,男方有长期隐瞒已婚事实,存在不法欺骗的性行为,违背了公信良俗,在判决赔偿金额方面,因为女方在同居期间有流产这一事实,身体和心理都受到了损害,所以法官根据损害程度进行的赔偿范围。在平时,最强有力的保护是如果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发生关系,可以认定为强奸,去派出所报警。
这个问题很不错,发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性权利获得赔偿应该是我国的首例。法院之所以判决男方赔偿女方15万元,是因为男方存在着过错,这个过错个人认为是法律认定的过错。在本案中,男方过错是指男方隐瞒已婚事实,导致女方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即与男方同居导致怀孕、流产、精神抑郁。所以法院认定男方过错是欺骗女方已婚的事实,所以说并非所有的欺骗都是法律上认定的过错。比如说男方说我很有钱,女方基于虚荣和男方发生关系。
性权利的概念应该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有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人发生关系的权利,权利不应该受任何强制和胁迫,完全取决于个人。任何可以证明自己受到侵害的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比如书证、聊天记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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