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的保质期是从何时开始起算?如何区分产品的保质期和保存期?
关于产品的保质期从何时开始计算,实践中有较大的争议,应该从生产日期算起还是在生产日期的第二天开始算,请看以下案例。
2016年4月6日,张女士在某大型超市买了259.2元的饼干,认为是过期食品,遂将超市告上法庭。张女士诉称,食品袋显示生产日期是2015年7月6日,保质期为9个月,她据此认为这些商品过期了,于是来到服务台投诉,投诉未果的情况下,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返还259.2元的货款,同时给予10倍的赔偿,即2592元。一审,原告张女士赢了,而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张女士是职业打假者,其维权动机不应提倡,此外,张女士所买食品“还差1天过期”。二审,被告胜诉,胜诉的原因是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张女士所买食品尚未过期。
本案所涉及的产品,生产日期是2015年7月6日,保质期为9个月,如果从生产日期算起,张女士购买时是2016年4月6日,属于过期食品,而如果从生产日期的第二天算起,属于未过保质期。产品保质期到底从哪天起算呢?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质期从生产日期第二天算起(法院认可),依据是《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在该函中表述,食品生产者可以选择以具体日期或者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的,可以选择以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作为保质期的计算起点。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质期从生产日期当日算起,《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规定和原《食品安全法》关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解释认为,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就极容易发生变质,食用后往往导致不同程度的中毒或其他疾病。所以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必须标明保质期限的食品认真标出保质期。保质期应从食品加工结束当日算起,并在生产厂内包装工序结束时加盖保质期限印记,不允许从发货之日和销售单位收货之日起计算。法院认可第一种观点,即食品保质期从生产日期第二天算起,后有法院案例证实。
关于职业打假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目前有较大争议。本案中被告律师认为张女士系职业打假者,不是正常意义的消费者。但一审、二审法院对张女士属于消费者的身份并没有否认。过去“知假买假”是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的。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可见,如果《条例》通过,职业打假人将不受法律保护。
食品经营者在产品保质期问题上必须认真对待,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作为经营者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 对有保质时间段的食品,应在过期的半个月前下架处理,企业工作人员应定期清查。
2. 要制定针对临界过期食品的具体处理办法,共同创造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3. 要明确产品的保质期与保存期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保质期是指产品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产品的保质期由生产者提供,标注在限时使用的产品上。在保质期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对该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或明示担保的质量条件负责,销售者可以放心销售这些产品,消费者可以安全使用;保存期是指产品的最长保存期限。超过保存日期的产品失去了原产品的特征和特性,丧失了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保存日期的最后那天,也称为产品的失效日期。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故此,失效产品或者称为超过保存日期的产品应当禁止销售。
4. 产品的保质期不同于保存期。对同一产品,其保存期应当长于保质期。另外,对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并不一定意味着产品质量绝对不能保证了;只能说,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其质量不能保证达到原产品标准或明示的质量条件。对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可以通过质量检验,确定其质量,特别是安全性能指标。如产品没有失效、变质而具有使用价值的,可以明示降价销售。但产品一旦超过了保存期就绝对不能销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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