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人是否可以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网友认为: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在承认物权行为是否独立的立法例有不同态度。而撤销权行使事由,也常设立于民法总则编,并不仅仅针对于负担行为。当然依据我国大陆法律,我认同似乎撤销权仅在合同法与婚姻法上有适用余地,但如果承认物权行为独立,则理论上也可以成为撤销权客体。
若被欺诈人对买卖合同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依据物权变动有因性,物权因原因行为无效而回复至原所有权人处,此时物权变动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然推理之意,此时不以交付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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