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尽管《劳动合同法》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劳动者能够获取二倍赔偿金的核心,在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一方面,《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其中强调的企业法人应当担责的情形,只是“经营活动”,并非人事管理。
另一方面,《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因为公司对副总的越权行为事先、事中不知道,事后没有追认,所以劳动合同当时仍处在未解除状态。故劳动合同真正被解除,责任不在公司,而是由于当事人为了面子固执己见地拒绝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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