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的法律风险有多大
近日,广西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对一起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遗嘱被认定无效的裁判结果,再次提示大家:打印遗嘱风险大,遗嘱还应书写为宜。被继承人莫民甲是莫美乙、莫志丙两姐弟的叔叔。1990年,莫民甲与前妻李梅离婚后,收养了其兄弟莫军丁的儿子莫志丙作为养子一起生活。2009-2012年期间,莫民甲因身体状况不大好,便随着侄女莫美乙一起生活,受其照顾。
2012年年底,莫民甲名下的回迁安置房盖好后,莫民甲搬进了新房,独自生活直至离世。2017年1月,莫民甲因病去世,莫美乙、莫志丙共同为其办理了后事。可就在继承开始后,莫美乙拿出了莫民甲身前留下的一份摁有手印的打印遗嘱,遗嘱也经蒋某、廖某两位见证人同时见证,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继承应该按遗嘱记叙内容进行。
养子莫志丙表示,其从未听养父提过留有遗嘱的事,矢口否认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坚持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莫美乙与莫志丙姐弟两协商不下,最后莫美乙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打印遗嘱法律效力,并按遗嘱记叙内容分割遗产。案件审理开始后,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分别通知遗嘱见证人蒋某、廖某前来法院,出庭作证。审理查明,证人蒋某与廖某系夫妻关系,妻子廖某与莫美乙是工友关系,丈夫蒋某也是通过工友关系认识莫美乙的,蒋某与廖某均表示,莫民甲在莫美乙陪同下找到自己时,遗嘱已经写好了,两证人都不知道遗嘱为何人书写并打印出来的,也没有认真看过遗嘱记叙的具体内容,只是按照莫民甲的要求帮做个见证,在遗嘱上签了各自的姓名,并摁了手印。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莫美乙提交的遗嘱为打印件,并非被继承人莫民甲亲笔书写,且被继承人在落款时已是73岁的高龄老人,理应在操作电脑打印文件方面与青壮年有别,但却无证据证明该遗嘱是由被继承人亲自打印的,因此无法认定该遗嘱为自书遗嘱。另外,经质证遗嘱见证人均称该遗嘱并非由其代书或代为打印,均未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故该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遗嘱无效,驳回原告莫美乙全部诉讼请求。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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