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怎么处理?如何防范医闹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患者与医生经常会发生医疗纠纷,有时甚至会出现医闹。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并从中牟利的行为。那么,医闹怎么处理?如何防范医闹行为?医闹入刑的条件有哪些?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何向东律师解析。
很多“医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用到乃至犯罪行为,完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刑事责任
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40条、第42条、第49条、第55条。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239条(绑架罪)
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
还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
针对不同的具体行为分析如下:
悬挂横幅、散发传单、亦步亦趋跟随医院领导甚至以占据医院办公室为家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相威胁等,可能构成设施勒索或者寻衅滋事。
敲诈勒索: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致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
敲诈勒索罪认定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逼迫对方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基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威胁和要挟。
聚众冲击医疗机构。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冲击医疗机构的行为发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范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侮辱、诽谤医务人员的行为
逼迫医务人员披麻戴孝,下跪守灵,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种行为必需受害者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公安机关不会主动介入。
侮辱、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方面:故意
客体要件: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客观方面:
1、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事实,足以贬毁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
2、行为人公然对被害人嘲弄、辱骂等行为,足以贬毁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
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异同:
诽谤罪与侮辱罪在主体、客体以及主观方面基本相同。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有所不同:侮辱罪是指用暴力方法公然对被害人嘲弄、辱骂等令人难堪、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公然”进行,即当众进行。
诽谤罪是指不能用暴力方法,捏造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加以散布的行为。可以是私下进行,只要使第三人或者公众知道的方式散布即可。
不让医务人员离开办公室,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非法拘禁行为乃至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的特征:
(1)具有强制性,即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下;
(2)具有非法性,即无权拘禁他人的一般公民以非法手段拘禁他人;
(3)具有多样性,即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多种多样;
(4)具有持续性,即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和使他人推动人身自由的状态,在一
定时间内处于持续地不间断状态。
行为五,集会、示威行为,也可能造成违法乃至犯罪。
行为六,“医闹”过程中,绑架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如果致人伤亡,涉嫌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等;毁坏医院财物的,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
何向东律师补充:
医闹入刑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从法益保护角度看,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是社会秩序。行为人闯入社会交往的场所,侵害与社会交往相关的人身、财产安全,即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应当纳入到寻衅滋事罪的规制范围,而不必考虑案发的时间、地点、人流分布等因素。
第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仅在第(四)项规定明确了起哄闹事类寻衅滋事犯罪必须以发生在公共场所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为构罪要件。而包括伤人、毁财在内的其他三种类型寻衅滋事犯罪均未使用“公共场所”的用词。说明公共场所并不是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空间要件。
第三,医疗秩序包含于社会秩序之中。行为人闯入医院伤害医务人员、损坏医疗设备,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一旦行为人在医院的打砸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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