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件能作为证据吗
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理由,即由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
(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本案中,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
根据《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本案中,吴某借条原件被杨某撕毁,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属于待补强证据,需与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吴某提供了同去讨债的哥哥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与吴某是亲属关系,两人存在利害关系,该证据也属于待补强证据,因此不能很好地补强借条复印件的证明力。基于以上原因,吴某在没有提交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延伸阅读
赞助链接
推荐其他文章
- 租房到期房主不退押金怎么办?...2023-02-27
- 建筑工程中,没有合同没有欠条...2023-03-16
- 被别人起诉了怎么办?2023-03-18
- 法人可否设立分支机构呢?2023-03-19
- 物权编解读2023-03-18
- 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2023-02-27
- 公司注销是不是需要全体股东签...2023-03-19
- 什么是私力救济?2023-02-27
- 马晓萍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2023-03-16
- 把教师工资和农民工工资作比较...2023-02-27
- 交强险重复投保能获得双倍赔偿...2023-02-27
- 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是怎样的?2023-04-22
- 女乘客被地铁屏蔽门夹住身亡,...2023-03-19
-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方,应...2023-03-16
- 建筑工程哪些部分可以分包?分...202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