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明夫妇名誉案胜诉,侵犯名誉权要承担什么责任?
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一项权利,直接关系到我们的生活质量。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的盛行,侵犯名誉权的情况越来越多。近期娱乐圈很多明星名誉案胜诉,是时候解开名誉权的神秘面纱了。
今日,黄晓明夫妇名誉案判决结果终于出来了,法院判黄晓明夫妇胜诉并获赔85000元。这次维权成功,黄晓明并和Angelababy再次粉碎了整容的谣言。
4月1日,王嘉尔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胜诉。被告因公开发布大量对王嘉尔进行恶意侮辱、诽谤的内容,公然贬损王嘉尔的人格,被判构成对王嘉尔名誉权的侵犯,须向王嘉尔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6万元整。
3月5日,张艺兴名誉权案获得胜诉,被告杨某某被判罚4万元精神损失费和1万元开庭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共计5万元。
去年马苏名誉案胜诉,被告人因曾在自己的微博上公开发布不实内容,被判构成对马苏名誉权的侵犯,持续七日微博置顶道歉信,赔偿马苏各项损失共计金额3.5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人们肖像权、名誉权相关意识的提升有关,现在明星们维权事件频频发生,并且大多数都以胜诉收场,而那些造谣者也都受到了应有惩罚。
浙江坤顺律师事务所林齐平律师解析:
一、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林齐平律师普法:
二、侵犯名誉权要承担什么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林齐平律师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执业方向为: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侵权赔偿、合同纠纷、以及刑事辩护。中国裁判文书网有本律师多个经典案例。本律师致力于向客户提供专业、高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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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他人,是否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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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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