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的如何处理
关于违约金调整的标准,司法实践一直存在尺度不统一,不好把握的问题。而结合着《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一些综合衡量的因素:
1、基础标准——“违约造成的损失”。法院或者仲裁庭应当要审查当事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这也是需要当事人进行举证的内容。
2、合同的履行程度。因为在合同几乎履行完毕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还是存在较大区别的,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也是为追求公平的结果。
3、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方是主观恶意追求违约结果还是因客观因素造成过失性违约,这直接影响违约金是体现补偿性还是惩罚性的功能,另外,从合同法的条款来看,其大多规定也都是以过错责任为主,惩罚性也只是为了给义务人一定的心理压力,使其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因此,小编以为不宜过于严格或机械性看待违约责任。
4、其他综合因素。例如缔约合同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存在格式条款及损益相抵规则的因素,这些都是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而综合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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