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紧急避险,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紧急避险为了使个人和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但是紧急避险往往也会造成民事方面的损害,那此时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向谁索赔呢?
网友咨询:紧急避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谁赔偿?
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李菊芳律师解答: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
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成立条件为:(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李菊芳律师解析:
紧急避险的构成:
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现实的危险包括: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如洪水、地震等;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如飞机故障、油库自燃等危险;动物侵袭造成的危险;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等。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在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
4、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为人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
紧急避险虽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也并非均为合法行为。因为它在原则上具有民事违法性,我国《民法总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它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避险者或受益者通常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所在。
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可以从责任人引起危险和自然原因引起危险两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1)责任人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2)自然原因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
鉴于自然原因引起危险的特殊性,显然受害方无从对自然因素追究什么责任,这对受害方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另外,应注意到危险的发生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如在法律上对紧急避险人苛之以较严格的责任则将对应付突发险情,排险减损带来严重影响。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它要求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造成了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有罪过。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少数情况下是间接故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律师已执业五年有余,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办案经验。特别擅长于办理婚姻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等各类民商事案件。本律师以专业,认真,负责的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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