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以同事为原型写小说,违法吗?
文学创作是公民的自由,但作者在行使文学创作自由权的同时,须注意把握分寸和明确法律边界,尤其在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时,切勿打着文学创作的幌子试图逃避对他人名誉权侵害的追责。
项某是某公司办公室的一名行政专员,从事公章管理工作。在与前妻杜某登记离婚后,项某与公司内一部门经理谭某结婚。徐某是该公司的一名办公室职员。一天,徐某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一篇文章,文中写到:“一个姓项的男子为了和公司的一位谭姓经理结婚,抛妻弃子……”。该文中人物姓氏、工作情况、家庭情况与原告项某、谭某身份信息基本一致。现该文章已删除。项某和谭某认为徐某写的文章有损自己的名誉,并给自己的精神带来了负面影响,但徐某却并不承认,二人将其诉至法院。徐某认为本文属文学作品,不能将小说人物与现实混同。那么,徐某的行为违法吗?
徐某以项某为原型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文中人物姓氏、工作情况、家庭情况明显指向项某,徐某并无证据证明项某跟前妻杜某离婚与谭某有直接联系,亦无证据证明公司因谭某的关系而重用项某的事实。项某没有义务证明自己离婚的起因以及是否为过错方,被告在文中主观臆测项某为与原谭某结婚而抛妻弃子,和公司重用项某是因为谭某的关系,无任何事实根据,系徐某的主观臆想,损害了项某的名誉。即便徐某的陈述全部或者部分属实,徐某的行为也构成了对项某隐私权的侵犯。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朱芳律师,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从事法律工作15年以上。办理大量婚姻家事、劳动争议、法律顾问、经济纠纷等案件,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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