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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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7 10:49:30 42276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缔约责任一般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解决的是无合同关系情况下,一方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问题。

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有哪些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计算信赖利益的损失,非常困难。从实践来看,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对方的缔约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包括缔约合同的支出,由于对于违反前契约义务而受到的损失,以及由于对方的过失而造成的订约机会丧失而受到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行为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以及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四种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至少应具备以下4点:

1)缔约人在缔约过错中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

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了损害;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方存在过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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