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劳动纠纷

2023-03-14 09:11:14 10622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发挥国家、企业与个人的作用,使劳动者在年老、生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帮助和补偿,为劳动者解决后顾之忧。然而,有的劳动者却不愿接受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陈某入职于A公司。在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公司通知陈某尽快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但陈某因个人原因,迟迟不愿办理。A公司经多次催促未果后,愤然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陈某认为,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继而诉诸法律。后经仲裁、法院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未支持陈某的请求。

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第一,员工工资偏低,甚至不少年轻员工的工资只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再扣除个人承担部分后,实际领取的工资更低。从自身生存的角度考虑,这类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第二,劳动者按原单位政策办理了内退手续,不希望自己到新单位工作的事情被原单位知道;第三,部分到城市务工的农民工,由于户口依旧在农村,认为自己日后终究还是会回到农村,即使缴纳了养老保险恐怕也难以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因而不愿办理社保。然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予以履行,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为此,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处理,即《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同时,《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为了避免产生争议,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时,将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写入规章制度,为解除这类员工的劳动合同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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