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工伤赔偿标准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能撤销吗?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刘某系个体工商户,为亿达工厂业主。黄某在亿达工厂上班,2009年7月17日15时10分,黄某在工作时受伤。2009年8月4日,黄某与亿达工厂就工伤事故赔偿达成协议,协议书未加盖被告公章,由厂长刘某代表厂方签字。协议签订当日,黄某收到了厂方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护理费40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2009年10月10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十级伤残。2010年5月11日,黄某申请广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赔偿协议无效,2010年5月11日,广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黄某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查明,双方协议约定:“乙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一、除甲方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停工留薪待遇、交通费、住院补助费合计2927.92元外,甲方付给乙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4000元。二、双方于本协议签订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甲方于本协议签订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乙方向甲方出具领款凭据。甲、乙双方就此事项涉及的经济往来全部结束。三、甲、乙双方就此事项签订本协议作一次性了断,乙方保证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此事项再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本案案由是劳动争议纠纷还是撤销权纠纷;二、双方签订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行为。
判决结果:
一审:驳回黄某黄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撤销广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撤销黄某与刘某为业主的亿达工厂签订的赔偿协议。
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一审中请求撤销双方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但其请求不涉及工伤赔偿的实体处理,故本案案由属合同纠纷项下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故按照一般民事诉讼处理,以业主刘某为当事人,并无不妥,亦无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关于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黄某主张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问题。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不属于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原因导致的显失公平。本案中黄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其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刘某支付给黄某的各项赔偿费用合计6927.92元(含医疗费),显著低于上诉人应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般的合同关系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纠纷,而本案中,双方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虽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本案的处理并非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益。故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黄某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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