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新公司法人代表和公司名称都改,不同去的员工是否有赔偿?
一、题目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公司搬迁,另一个是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公司搬迁方面,从法理上讲,在劳动关系下,劳动者是被管理者,有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范围自主用工管理的义务,因此,现在司法实务一般仅仅支持在搬迁给员工造成严重负担例如跨地级市行政区域搬迁等长距离搬迁,才可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例如在广东省,广东高院规定: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仅仅这两方面变更,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员工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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