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到岗单位解除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即便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实际履行未超过一个月,劳动者均可主张无效。该案中,即使周某去了门卫岗,在一个月的期限内,也不能视为认可调岗。故周某认为其到门卫岗即视为同意调岗实属理解错误;再次,关于在劳动合同变更中的维权手段问题,劳动者应依法维权,除向用人单位理性表达观点外,还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提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不应采取旷工或其他对抗性行为。
即使周某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也应先至门卫室报到上班,而不是消极对抗,况且某公司也一再对周某进行释明不到岗视为旷工的后果。因此,周某用不上班的消极方式对抗调岗这一事实,此为法律所不允许。所以,某公司以周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周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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