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买断合同能否生效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当时面临金融危机,很多企业面临困难。只得裁减冗员,下岗分流成了普遍的做法。当时的提法叫竞争上岗,很多年老体弱、技术水平差,还有平时表现差的同志被淘汰下来。这些人距退休年龄较短(一般是五年)的就实行内部退养(退出劳动岗位内部退休发给一定的生活费)。
而年龄较轻些的就根据你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补偿而退出劳动岗位,即所谓一次性买断工龄(与原单位完全脱钓不再有关系了)。这些被买断工龄的同志大部分是四十岁到五十岁(以后有的称其为40、50人员),这是特定时期的特定产物。一次性买断显然不符合劳动法,因为这些人员都与用人单位签了劳动合同而且还都在合同有效期内,甚至有的还是无固定期(即长期)劳动合同。这是面对当时金融危机困境的权宜之机,随后政府提出再就业,并针对40、50人员出台了优惠政策,解决了大部同志的就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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