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劳动关系时间内的有效时间,法律如何认定的?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劳动纠纷

2023-03-13 18:08:18 12614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定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会为员工提供劳动场所并且支付相应的薪水。但是很多工厂现在都是按劳分配,讲就时间效率,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定的产量,那么怎么确定劳动关系时间内的有效时间呢?

网友咨询:劳动关系时间内的有效时间是什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有诗宇律师解答:

确认劳动关系时间内的有效时间的办法:是确认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对双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裁决,是对一种事实的确认,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处理,故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时效制度,申请人可以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时效制度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时效制度意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及时行使权利的,将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也就是说,只有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情形,才适用时效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有诗宇律师解析:

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劳动保障部公布的通知指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办法分别作出调整。

在职工制度工作时间计算方面,年工作日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所得;季工作日为62.5天,由250天÷4个季度所得;月工作日为20.83天,由250天÷12个月所得。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方法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时。

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通知明确,职工月计薪天数21.75天,由(365天-104天)÷12个月所得。职工日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有诗宇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领域涉及房地产、婚姻家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劳动争议等诉讼及非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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