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怎样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劳动纠纷

2023-03-13 17:35:09 21367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的期限内,持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劳动争议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法律活动。那么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怎样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怎样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如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如下:

1、协商处理;2、申请调解;3、申请仲裁;4、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予以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进行经济型裁员;用人单位破产、责令关闭、吊销执照、提前解散等情形造成劳动合同终止。

“赔偿金”是依据“损失赔偿”原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实际损失的数额确定。

在劳动争议中,有些特殊情况可以不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发生时,劳动者可以不经过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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