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海涛律师: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劳动纠纷

2023-03-13 17:28:12 18705

劳动关系建立后,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双方想要结束劳动关系的,可以协商解除或者一方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上述方式是否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呢?

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目前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关系

1、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不以书面形式解除的,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2、解除劳动关系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解除,但劳动者确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已经被解除。也应当认定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及相应条件

(一)协商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通知解除(预告解除,无过失解除)

1、用人单位通知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1)非工伤医疗期满无能力从事工作;

(2)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末位可以淘汰,但不能直接淘汰)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2、劳动者通知解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者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单方解除(即时解除,过失性解除)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试用期不合格;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适用末位淘汰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4)给其他单位工作,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经警告不改正;

(5)劳动合同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违背真实意思);

(6)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穷尽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属违法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不符合约定;

(2)欠工资;

(3)欠缴社保;

(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5)劳动合同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违背真实意思;②格式合同,免除责任,排除权利;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强迫劳动,强制冒险工作。

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也可以依据上述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四)经济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破产重整;(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营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4、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人的,必须优先招用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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