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拓展训练,吓出精神病,属于工伤吗?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劳动纠纷

2023-03-13 17:26:47 29620

拓展训练,有助于改善团队沟通与协作、激励团队精神、促进团队核心价值,然而由于拓展训练通常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风险性,意外事故也是时有发生。

11月23日,小赵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团队拓展培训,当天的极限挑战中因登高受到惊吓,突发惊恐不安,胡言乱语、晕倒等症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门诊诊断为惊恐障碍、换气过度、胃肠炎。

经治疗,小赵于同年11月29日出院,被诊断为惊恐障碍及癔症样发作。出院后,小赵仍时常惊恐、晕倒等不定期发作,陆续入诊苏州市广济医院治疗,并长期依靠药物控制。小赵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拓展活动属于用人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职工在参加过程中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精神疾病也属于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范畴。

小张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拓展活动中突发精神异常,就医诊断为惊恐障碍、癔症样发作。并且无证据证明原告突发精神异常及之后被诊断的惊恐障碍、癔症样发作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也无证据对小赵因参加拓展活动而导致的因素予以排除。因此,小张能够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硕士,从事法律类相关工作多年,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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