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约定了免责协议,还能要求赔偿吗?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劳动纠纷

2023-03-13 17:26:12 45241

五至十级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用工单位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社保中心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助金。当前社保中心对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均要求用工单位盖章。用工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往往要求劳动者先签订免责协议,再为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此种免责协议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林先生在武平县XX开发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9年,他被确定为煤工尘肺壹期,因工伤残六级,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2019年5月,林先生与宁洋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林先生的工伤待遇由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定支付。林先生领取社保中心核定的待遇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他自愿放弃要求宁洋公司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同月底,林先生(甲方)、宁洋公司(乙方)、第三人社保中心(丙方)共同订立《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乙方和丙方分别支付给甲方伤残就业补助金72256.86元。之后,林先生领取了社保中心的补助金,而宁洋公司以之前已签订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双方的约定有效吗?

林先生因工致六级伤残,虽于2019年5月与宁洋公司签订协议,但随后各方又自愿达成三方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宁洋公司应支付林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劳动人事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事务。系区县法律顾问团专家、法治体检专家,多次获得优秀青年律师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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