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承诺无需缴纳社保费,工伤后能否向单位索赔?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劳动纠纷

2023-03-13 17:25:55 44030

不论是正式职工,还是再就业的原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都应该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要企图逃避这一法律责任。劳动者的放弃声明也不能成为用工单位的“免死金牌”。员工未按实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后无法由社会保险部门负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只能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年逾五十的张某因原单位改制成了内退人员,2016年7月,张某在某之名公司重新找了一份电工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一年。之后,张某向某之名公司写了一份《声明》,主要内容为:因原单位继续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退休为止,故张某不需要某之名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承诺在任何时候均不会向公司主张社保要求。

2017年2月,张某在为某之名公司工作时受伤。经鉴定,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确定致残程度为八级。

张某能够要求公司进行工伤赔偿吗?

张某与某之名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张某在某之名公司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因某之名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无法由社会保险部门负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为此某之名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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